为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,认真贯彻落实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和上级的有关规定。制定了《莱州市烟花爆竹行政许可与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意见》。同时对全市293家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16家新增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审查。
重点检查经营业户是否在行政许可地址经营;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;是否存在店外经营行为;是否配备规定的消防器材;是否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;单位销售台帐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等内容。对新增经营单位主要审查必须实行专店或者专柜、专人销售,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;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,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,并与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、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;并对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,持证上岗。对凡是变更经营地址未按要求申报的、存在集市经营行为、销售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的、销售A级产品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。纳入各镇(街)重点监管对象,通过检查进一步规范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。检查中共填写《现场检查记录》293份,对6家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业户提出《责令改正意见书》6份,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。对2家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取消经营资格。





